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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穷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主流评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2: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鹰笛

  在律师队伍中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专为政府和困难群众打官司,这就是公职律师。目前广东省正式批准建立挂牌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已增至109家,执业公职律师200余人。广东困难群众打官司的途径正在逐渐增加(1月22日《嘉兴日报》)。

  长期以来,我们虽然建立了国有律师事务所,但其性质多数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承担经费开支。为了生存,这些国有律师事务所不得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开展有偿性法律服务。这种有偿性,即使“台阶”不高,但对困难群众来说,仍只能陷于“没钱打官司”的尴尬境地。而公职律师主要职责就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为社会上的贫弱残老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笔者认为,公职律师的出现给困难群众带来了阳光。首先,这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社会弱势群体遇到的困难比较多,其中一条就是“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为了解决困难群体在享受法律服务方面遇到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实现和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其次,公职律师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它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对于一些贫弱者来说,有维权要求而无维权能力,有法定权利却无伸张渠道,这容易导致社会正义的沦陷。所以关键时候需要一套权利应急保护机制,而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就是一套这样的机制,它与我国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相辅相成。法律援助首先是一项政府职责,主要体现在政府从组织和经费上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保障。而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指派专为穷人打官司的律师,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法律帮助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该说,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是对法律援助的补充和完善,是政府把法律援助当成一种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它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体现了责任政府的作为。同时,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充分履行政府法律援助的义务和责任,发展法援事业,为群众全面维权提供保障。因为不论贫富差异,不因地位高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把困难群众排除于法律保护和法律援助之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更在于保证这个宪法原则变成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职律师的设立和推广,必将对实现社会公正、推动法律实施、促进法治进程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如果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让穷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公平和正义的理想才会最终实现。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23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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