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道停车被罚状告交警,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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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8:3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玄行 记者 殷学兵)家长开轿车到学校门前接孩子,将车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遭交警处罚。事后,该家长不服,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月18日,玄武区法院审结此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去年9月3日下午4点左右,林先生驾驶一辆私家车,到北京东路小学接孩子,临时停靠在距该校50米的非机动车道上。因当时下雨,林先生便下车给孩子送伞。10分钟后,市交警一大队一位民警赶到,对林某进行罚款。 林某认为,北京东路没设不让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靠的警示牌。他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林某以交警一大队行政处罚依据不足为由,将该大队告到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2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200元。 庭审时,交警一大队辩称,北京东路为全线禁停路段,道路两侧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该路段设有禁停标志。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处罚。 林先生认为,北京东路上的禁停标志,是设置在机动车道上的,不应包括非机动车道。原告不清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因为被告并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体现出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原告在此路段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停车后已离开现场,被告认定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成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对其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