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改为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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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10:0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月22日讯(记者 杨小娴实习生冯紫剑)“根据委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查处’改为‘实施监督’,突出日常的监督检查。”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下简称《草案》)。 关注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 《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督,重点监察10项。其中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理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另外,《草案》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方面,要求重点监察如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 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员 《草案》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进行了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按期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员。 重点监察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重点监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行为。”《草案》还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重点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