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全省医疗机构开始接受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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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10:31 新华网 |
日前,青海省卫生厅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各级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目前,我省的医疗机构已开始校验工作。 据悉,此项工作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该《办法》规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若出现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因管理混乱造成医疗事故或其它严重事件、未在规定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等7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且无有效整改措施的,即为校验核查不合格。根据此《办法》,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经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手续,仍拒不校验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来源:《西宁晚报》记者小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