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售楼 开发商赔偿购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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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10:43 水母网 |
威海晚报讯(记者苏卫红)荣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即对外销售楼房,1月14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者预付房款及利息损失。 2004年5月,侯女士看到荣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散发的“提供七成银行按揭贷款”等内容的楼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后,就委托朋友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总价值190458元的住宅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侯女士按约交付了6万元预付款。但之后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提供银行七成按揭贷款,并催促侯女士交付余款。侯女士经了解得知,该房地产公司因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侯女士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在与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她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购房合同无效,并双倍返还所收取的楼房预付款计12万元及利息。 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因故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况下与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故双方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法院同时查明,侯女士诉称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说法不成立。法院据此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侯女士预付房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 王军华(来源:威海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