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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 交警队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14:53 贵州都市报

  “交警队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追踪

  金黔在线讯引起广泛关注的“何康诉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黄四大队道路行政确认”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法院审理认定,去年8月18日下午5时,何康驾驶一辆小客车从平坝往黄果树方向行驶,至贵黄路103KM+3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第三人沈来军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何康、沈来军及两车乘客受伤、车辆受损。被告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黄四大队于同月27日作出第GH36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康负此次事故的全责,何康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去年11月4日经西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一审审理后当庭宣判:撤销被告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黄四大队作出的第GH36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认为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事故赔偿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遂上诉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贵黄四大队在一审时未按相关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根据相关法规,上诉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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