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双赢”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0:59 济南日报 |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民事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展,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和谐与发展”是我国当今社会的主题。而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矛盾纠纷多发期,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如何有效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家都在苦苦地思索。人民法院作为审处民事案件的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在其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判决与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基本途径。但就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和现实情况讲,诉讼调解较判决具有明显优越性。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性、契约性,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体人格和意愿的尊重,有利于及时消除矛盾,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使破损的民事关系得到修补,停止的民事活动得以延续,诉讼双方得到均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整体的和睦、协调与发展。 令人欢欣鼓舞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把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列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山东省高院也对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诉讼调解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济南中院“双赢”的花蕾将绽放出绚丽的花朵,所收获的将是丰硕的果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