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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中国将立法保护(今日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6:3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代小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近日出台。这部法规由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部分专家成立课题组起草。

  日前,该课题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接受了媒体采访。

  信息泄露带来无穷烦恼:刚一买房、生孩子……商家就会接踵而至

  “我觉得,我的任何信息几乎都有人知道,毫无隐私可言,仿佛自己是个‘透明人’。”做IT工作的许先生近日特别感慨。“我前几个月找工作,并没有投过几次简历,但有数不清的公司给我打电话。刚刚买了房子,钥匙还没到手,就有不少建材厂商、搬家公司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买家具、建材。我爱人去年刚生完孩子,孩子还没接回家,数不清的婴儿用品的广告就寄到家里了。”

  “在我们的传统中,个人权利往往被忽视,因此造成了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有的学校以防范考试作弊、加强校内管理为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以至于学生的一举一动尽在其监控之内。个别地方在制作各种形式的社保卡或其他电子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有的多达100多项,存在严重滥用的危险。

  针对信息化社会出现后带来的问题,国务院信息办要求加快国家信息化立法。周汉华说,从2003年开始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前已经完成,很快将进入立法阶段。

  手机号、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都属保护之列

  提到个人信息保护,人们往往会想到保护隐私。周汉华说,《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范围大于隐私。比如说,你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你的医药档案、你的职业情况等等,这些也许够不上隐私,但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比如你把个人简历交给应聘公司,对方就有义务给你保管个人信息。如果对方让其他人得知了你的这些信息,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方就是违法。”

  另外,在公共场所能不能随意安装摄像头、对于偷拍偷录行为怎么界定等等,这部法律都做了规范。

  信息保护重在事前干预,从源头上进行规范

  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到必要的社会管理监督。

  周汉华说,以前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方式,往往只有当侵害事实发生之后,被侵害者只能通过打官司,要求侵权者赔偿。现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事后的保护,还包括事前的干预,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比如有的学校要求安装摄像头,经审核之后才能安装。

  侵害个人信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周汉华说,《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在国外,发生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构成犯罪,有可能会判2至3年刑。周汉华说,我国怎么承担刑事责任,要援引刑法的一些具体要求。国外的做法很有可能会成为我们的借鉴。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1月24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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