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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时,工资被抢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8:5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案件类型:刑事犯罪案件来源:12348宿松县王某从去年开始在合肥包工程,在一个新开发小区,他承包了三幢楼的木工工程,并从家乡带了40余名民工到工地干活。在今年1月17日,王某和一名会计带了3万元现金到工地发民工工资时,民工杨某乘他们不备,将尚未发完的2万元现金抢走。王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大部分没拿到工资的民工都找他要工资回家过年。

  (施健康)律师说法:此案例中,民工杨某抢钱行为构成抢夺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钱被抢,王某不给民工发工资是不对的。钱被抢和发工资是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应立即筹钱给民工发工资,这是他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抢钱的民工被逮捕以后,如2万元无法追问,王某可在适当的时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钱人偿还这笔钱。(148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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