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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补偿金应否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8:57 南方日报

  跳槽补偿金应否缴个税?

  地税局重申:按规定视补偿金额和原工资收入而定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阮小刚葛松晖)据广州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近期频频接到一些单位和个人咨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按照税法规定,解除合同后个人所得的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要视补偿金额和原工资收入等情况而定。

  张先生的困惑

  据了解,张先生在单位服务了15年,由于精简机构,人事部门提前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议由单位补偿张先生15万元,但张先生实际拿到手的却要比约定的金额少了6060元,单位财务解释,因为帮张先生缴纳了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解,他说,数月前有位朋友也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单位协商补偿6万元,却无须缴纳一分钱的税费,为什么自己却要缴纳6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

  计税有法可依

  据广州市地税局的解释,对于补偿金纳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规定。国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该部分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果涉及到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比例实际缴纳到地税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计税公式

  应交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的“工龄”指个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按12年计算。

  张先生的连续工龄为15年,所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15万元,并且实际缴纳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共1万元,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计算出的免税收入额为8万元,那么他应纳税款为:[(150000-80000-10000)÷12-800]×15%-125×12=6060元。如果张先生连续工龄3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收入9万元,并且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际缴纳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共4000元,那么其应纳税款为:[(90000-80000-4000)÷3-800]×10%-25×3=285元。而张先生的朋友由于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尚未达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计算出的免税收入额8万元,因此不用纳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补充,如果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从用人单位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并不是按照《劳动法》规定所发放的,则不适用于上述的处理,而应该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的纳税问题也有另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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