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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教育宏观管理的一元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9:1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我省老年教育的对象正在由离退休干部向社会老年人延伸,办学主体也由单一走向多元。各地对老年教育做了很多探索,但老年教育尚缺少相对统一的办学规范、标准和必要的质量评估、督导检查,这已成为制约老年教育上规模、上水平的重要因素。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健全宏观管理体制,实现宏观管理的一元化。

  党和国家对老年教育工作非常重视。全国老龄委1999年颁布了《关于印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规定文化部全面负责全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旨在结束全国老年教育长期无宏观管理部门的历史。但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老年教育缺少宏观管理的状况并未取得实质上的改变,由文化部门来管老年教育,确实有些勉为其难。因此,对老年教育宏观管理体制问题有重新审视和继续探讨的必要。

  老年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应该由谁来负责呢?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来负责。老年教育是指以老人为对象的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是主管教育的专门机关,老年教育作为教育大家族的一员,归教育部门管理是情理之中的事。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管理各级各类教育的机构,在成人教育中增加老年教育的工作任务并不困难。天津、上海、苏州等地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如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转发了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各类老年学校进行规范和指导。事实证明,老年教育宏观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有利于国民教育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整个老年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有利于老年大学(学校)实现规范办学。

  制约当前老年教育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缺少专门的老年教育法规。目前,对老年教育性质、地位认识的偏差,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权利和行为规范的缺乏,老年教育宏观管理与统筹规划的滞后都与老年教育缺少专门法规作保障有关。从健全和完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制订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惟独作为终身教育最后环节、重要环节的老年教育至今没有专门的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为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应尽快制定老年教育的专门法规,对老年教育的性质、地位、任务、原则、管理体制等方面加以规范,使老年教育的发展在法制的护航下稳步向前。沈培新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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