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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也能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9:53 中国新闻网

  深圳宝安区新婚不久的李小姐,由于担心做生意的老公在外拈花惹草,于是拟了一份“婚后约定”,要求公证处工作人员为她进行公证:如果老公有“包二奶”的行为,一是离婚,二是把老公名下的房产划归自己所有。宝安区公证处领导表示,对这样的“婚后约定”很难给予办理。(1月21日《新快报》)

  其实,类似这样的事情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去年9月份,南京市公证处就曾接待过一位女青年,要求为其做个对未婚夫的“惩罚公证”,具体内容是,如果婚后丈夫对自己不忠,比如找小姐、嫖娼等等,那么丈夫存折上的所有钱款都将归自己所有。这两个公证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精神实质却是“异曲同工”的。

  应该说,夫妻之间、情侣之间订立某种契约并进行公证,如果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未尝不可。事实上,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要求赔偿。因此可以说,李小姐的行为是“未雨绸缪”,是对稳固婚姻的“防患于未然”。

  然而换个角度考虑,这样的公证又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甚至是十分荒唐的。因为既然都决定结成夫妻了,难道双方之间连最起码的相互信任也没有吗?如果一对即将走向甚至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彼此之间还不能完全信任对方的感情,那两人根本就还不能结婚,何必要用如此的“另类公证”,将大家置于一种不伦不类的境地呢?

  笔者注意到,要求进行这类公证的基本上都是些女性。由女方单方面提出的协议内容,难道不是某种意义上的“霸王条款”吗?对于这样的协议,即使公证处同意公证,只要男方并非心甘情愿地接受,那么一纸公证又如何能约束住他呢?难道女方结婚就是为了得到男方的房子和存折上的钱吗?

  提交“禁包二奶”之类的婚后协议要求公证,反映出一些女性对婚姻方面的不自信。而在这种不自信的背后,实际上是一个严峻的社会现实,那就是尽管现代社会中的女性已经更为自立,但传统观念依然有着强大的惯性力量,女性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而只要类似“包二奶公证”的事还存在一天,妇女解放的道路就还有继续走下去。(稿源:红网;作者: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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