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雇主指派工作 雇工受伤该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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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10:15 新华网 |
新华网杭州1月24日电(蓝雨、朱立毅)浙江长兴的一名农民受雇为卖树者挖树、运树,但树的买主又要求其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这名雇工受到重伤,这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树的卖主和买主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2003年12月,长兴县小浦镇的施某受马某、沈某的雇佣,去湖州市双林镇帮忙挖树,并将挖出的树送至该镇的买主徐某家。送到后,徐某的亲戚陆某让他们将树种好,于是马某、沈某和施某等人就开始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捆绑大树的绳子突然断裂,施某被倒下的大树拦腰压住。后经治疗鉴定,施某构成二级伤残。 事故后,马某、沈某和徐某分别支付了施某人民币3.8万余元和1.5万元。但施某感到无力承受后续的巨额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雇主马某和沈某、树的买主徐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26.8万余元。 雇主马某和沈某认为,施某确实受自己的雇佣挖树,但种树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且当时二人也并未让施某去种树,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树的买主徐某也辩称,施某种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施某与自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施某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经审理,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马某、沈某连带偿付雇工施某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80%,共计21.6万余元;树的买主徐某补偿施某各种费用的20%,共计5.4万余元。 法官说法:虽然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施某的种树行为,系受马某和沈某直接指派,但因马某和沈某是树的卖主,施某种树的目的显然是为其雇主马某和沈某牟利。况且,当时马某和沈某不仅没有阻止,而且与施某一同种树,可见施某种树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马某和沈某应对施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树的买主徐某是施某种树行为的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徐某应对施某的损伤予以补偿,以减轻马某和沈某的赔偿责任。徐某应补偿的数额以20%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