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未受雇主指派工作 雇工受伤该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10:1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月24日电(蓝雨、朱立毅)浙江长兴的一名农民受雇为卖树者挖树、运树,但树的买主又要求其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这名雇工受到重伤,这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树的卖主和买主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2003年12月,长兴县小浦镇的施某受马某、沈某的雇佣,去湖州市双林镇帮忙挖树,并将挖出的树送至该镇的买主徐某家。送到后,徐某的亲戚陆某让他们将树种好,于是马某、沈某和施某等人就开始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捆绑大树的绳子突然断裂,施某被倒下的大树拦腰压住。后经治疗鉴定,施某构成二级伤残。

  事故后,马某、沈某和徐某分别支付了施某人民币3.8万余元和1.5万元。但施某感到无力承受后续的巨额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雇主马某和沈某、树的买主徐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26.8万余元。

  雇主马某和沈某认为,施某确实受自己的雇佣挖树,但种树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且当时二人也并未让施某去种树,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树的买主徐某也辩称,施某种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施某与自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施某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经审理,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马某、沈某连带偿付雇工施某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80%,共计21.6万余元;树的买主徐某补偿施某各种费用的20%,共计5.4万余元。

  法官说法:虽然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施某的种树行为,系受马某和沈某直接指派,但因马某和沈某是树的卖主,施某种树的目的显然是为其雇主马某和沈某牟利。况且,当时马某和沈某不仅没有阻止,而且与施某一同种树,可见施某种树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马某和沈某应对施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树的买主徐某是施某种树行为的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徐某应对施某的损伤予以补偿,以减轻马某和沈某的赔偿责任。徐某应补偿的数额以20%为宜。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印度洋地震海啸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杨振宁登记结婚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5年新春购房指南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