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过劳保监察条例 企业拒付工资可罚两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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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10:17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月24日电23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法律来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工、用工、支付报酬、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重点监察。 据东方新报报道,《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点监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主要监察九种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条例》强调,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四种行为重点监察。 法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朱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