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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因正义和公平而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0:59 红网

  2005年伊始,司法部副部长张军透露出刑罚改革信息,建议在“增设20年、30年刑期”的基础上废除死刑,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死刑该不该废除,不能简单地拿没有死刑的国家来比较,因为这里有对社会正义和对法律公正的认识问题。不能因为有的国家没有死刑,就说他们的法律比我们先进。是否要废除死刑,关键要看死刑对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否公平,对受害者是否公平,不能拿“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当借口,为少数杀人犯等罪大恶极的人提供逃避应得法律制裁的理由。

  历史告诉我们,不论法律多么完善,处罚轻重如何,都有人以身试法,法制制裁则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但不是万能的。所以,惩处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应当是体现公平原则。在社会民众当中应当树立“种什么因,得什么果”的思想认识,刑罚应当起到警戒国民,震慑罪犯的作用,不能让罪犯有侥幸心理。对那些受到了罪犯伤害的人来讲,宽松法律环境下对犯罪的宽大处罚,不仅是受到了罪犯的第一次伤害,更可悲的是又受到了不公正法律的再次伤害,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受害人的凶残,是对受害人人权最彻底的侵犯。

  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特别是对那些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犯。杀人犯能剥夺无辜者的生命权,社会力量为什么就不能主持正义,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难道杀人犯的生命权比无辜者的生命权高贵?至于说到我国目前死刑范围太广,死刑罪种达68个之多,那只是量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和限制。但是,废除了死刑,那就是刑罚发生了质的变化,是不完整的刑罚体制。美国是没有死刑的国家,但是在2004年仍然将一名罪大恶极,死不改悔的罪犯处以注射死刑。

  坚持死刑废除论者一个理由是: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罪犯都是可以改造好的,所以,要对罪犯给予人本关怀,让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纵使刑罚成本巨大也在所不惜。“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对少数犯罪分子而言,本身难得改好,正如西方著名社会学家卡耐基说:“不要以为自己力量强大,可以轻易地说服甚至改变他人,那样做的结果很可能是失败,因为人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一个故意犯罪的人往往有自己对事物的独特认识,其思想意识深处已布满罪恶因素,不会轻意改变,如果暂时畏惧于某种外界力量屈服了,一旦条件转换,他又会故态复萌。死刑废除论者不分情况,一刀切地要求将死刑废除,既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也是对客观形势缺乏正确认识。

  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还应该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工具。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公正,这才是最大的以人为本,最大的社会文明进步!(稿源:红网)(作者:孙仲民)(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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