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放鞭炮 伤及行人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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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2:12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编辑同志: 前不久,刘某在一家酒店举办婚礼,午饭入席时,刘某委托酒店老板谢某到店门口燃放鞭炮。没想到点燃后,有一个鞭炮飞入行人张某的眼睛里,致使张某眼睛受伤住院治疗,共花去住院费、治疗费6000多元。病愈后,张某找到刘某和谢某商谈赔偿事宜,遭到两人的拒绝。请问,张某的伤害到底该由谁负责? 读者小林 小林同志: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同时,该法第63条第2款中又明确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7条也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为此,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刘某委托谢某燃放鞭炮,系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致使行人张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全部应由被代理人刘某承担。龙南县人民法院蔡石海凌振清(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