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巴士闯祸保险公司首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2:16 现代快报

  新闻索引:一位市民于去年6月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其妻子和两位儿子因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所在的单位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多万元。秦淮区法院面对这起自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南京法院受理的首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简称道赔案),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审判方式,而是采用区别对待的新方式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令各方当事人均感满意。逆向行驶酿成悲剧

  2004年6月9日下午2点多,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的司机驾驶公交105路大客车行至中华门城堡时,将骑自行车的孙某撞倒,因抢救无效孙某不幸于次日去世。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新城巴士公司驾驶员在车辆行驶时观察疏忽,负次要责任。法院另查明,新城巴士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宁公司)投保了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因当事各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死者的妻子和两位儿子于同年7月16日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巴士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03789元。保险公司可以成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原告对人保江宁公司直接请求权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且根据相关地方性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第一被告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性质是一致的。故人保江宁公司主张的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观点,不能成立。判决赔偿数额的形成过程

  鉴于本案所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在2004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本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确定第二被告的保险责任。对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数额与按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计算的数额(不超过保险限额范围)间的差额部分,可视为超过限额部分按过错责任来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赔偿的项目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及财产直接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支持了98824.16元,并确认由人保江宁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的赔偿总额为132796.66元,不超过保险限额。与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数额相差33972.5元。该差额可视为超过限额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本案新城巴士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保江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8824.16元;新城巴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3589元(因新城巴士公司已给付原告27288.86元,故人保江宁公司给付原告方85124.3元,给付新城巴士公司13699.8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快报记者宗一多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