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限时限地燃放烟花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3:38 东方网 |
东方网1月25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已经出台。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等路段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见右图)。同时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通告》还规定: 2005年2月8日至2月12日的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6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规定时间外,内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和批发,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商店销售。 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单位购买非法烟花爆竹。 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应当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奖励。 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作者:郭文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