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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 诉至法院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3: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陈召局 沈亚峰

  淮安农民高风格,在工地上义务帮助辉煌工程有限公司卸货时,不慎摔伤。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高风格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辉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风格医疗费13478.8元、误工费1976元、护理费1976元等合计32124.8元。

  高风格是王峰雇佣的工人。王峰以包清工的形式承接了辉煌工程公司在镇江展览装饰工程的室内装饰业务。2003年3月23日晚上8点左右,该公司从南京用汽车装运高温棉等装饰材料到镇江市工地,公司负责该工地的副总经理达先生要求王峰雇佣的工人帮忙卸货,当时该公司无人在现场组织卸货。高风格第一个爬上货车,很快随着几块高温棉一起从车上滑落,高风格当场昏迷,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13478.8元,出院时医嘱三个月内禁止下地负重行走。高风格的伤情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3年7月23日,该公司通过王峰以营养费名义支付给高风格2000元。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高风格遂向白下区法院起诉,要求辉煌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3.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法院认为,王峰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约定由王峰为该公司装运的装饰材料卸货,且卸货也不属于承揽合同的附随义务,故高风格作为王峰的雇工,没有义务为该公司卸货。高风格应该公司在该工地负责人之要求,为公司卸货,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高风格因该帮工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的该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应追加王峰为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风格虽为王峰雇佣的工人,但是为辉煌工程公司无偿提供劳务帮工时受伤,高风格因该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既可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现高风格选择向被帮工人辉煌工程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公司要求追加王峰为被告,依据不足;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损害后果、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审法院判决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当。据此,辉煌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未能得到市法院的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25日 第二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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