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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条款”能否单独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42 中国青年报

  “赞成5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近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时,全票获得通过,该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青年报》1月20日)

  而实际上,常委会的委员们在分组审议该《条例》时,对其中有关“老板逃匿,由出租方垫付临时生活费”、“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等条款,曾有过激烈的争论,直到表决,也并不是所有的委员都同意———之所以在表决时到会的56位委员都投了赞成票,原因是这些条款虽有争议,但其他条款的可操作性都很强,没有太多异议,委员们认为“不必要为了一条有争议的条款否了整个条例的诞生”。

  类似情况,在目前立法工作或规章制定过程中并不鲜见。某部付诸表决的法案或规章制度,从总体上看合情合理切实可行,但其中一两个条款,在审议时存在着较大争议,并不是所有表决者都赞同。而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一般对法案进行整体表决,这就使得一些代表(委员)在投票表决之时很犯难:投赞成票吧,又不赞同其中的那一两个条款;投反对票吧,又觉得绝大部分条款是自己赞同的,似乎不能因为一两个争议条款而“否”了整部法规。

  很显然,存在“争议条款”的情况下,整部法规最终获得全票通过,这对于立法工作而言是不严谨的。因为这样的投票结果,并没有完全反映每位代表(委员)的真实意见,一些代表(委员)无法对自己不同意的条款行使反对的权力。其中的“争议条款”,犹如“混水摸鱼”,夹杂在其他条款中才得以通过。而且,“争议条款”在将来的实施过程中,也势必会引发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破坏了整部法规的合理性和严谨性。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笔者愚见,对于有争议的条款,可以采取单独表决的方式以决定其是否通过。即在法规草案的表决环节上建立个别条款单独表决制度。在整部法规表决之前,先对分组审议过程中代表(委员)提出的“争议条款”进行表决,如果单独表决得以通过,仍然将其列入整部法规中予以表决;如果单独表决不能通过,则应根据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加以修改(甚至删除该条款),然后再将其列入整部法规中予以表决。

  实际上,“争议条款”单独表决制度,是许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4年通过的《国际教育大会(CIE)议事规则》第16条规定:“如一个代表团要求将一项提案分成若干部分时,则应对各部分单独进行表决,之后将业已单独通过的各部分合在一起付诸表决。”我国的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已经开始实行这一制度,譬如合肥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条例》第27条规定:“在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对其中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常务委员会先对该条款单独表决,再对法规案进行表决。”

  将“争议条款”单独表决,虽然繁琐些,但制定法规本来就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需要极其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在法规制定时不放过任何一个“争议条款”,精雕细刻,才能保证整部法规的质量,避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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