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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了一场“官瘟”为何只获组织卖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42 中国青年报

  2003年末,福州市开始爆发一场“官瘟”,多名官员因涉嫌官商勾结、官黑勾结而纷纷落马。该场“官瘟”的最重要“致病源”之一,是原福州凯旋集团董事长陈凯。自陈凯2003年5月16日被批捕以来,至今揪出的与其相牵连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达91件91人,其中涉及副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43人,已有81件被起诉。

  1月23日《新京报》报道,福建省南平中院日前对被告人陈凯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黑老大陈凯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

  以陈凯的罪孽计,其被判处死刑可谓死有余辜,也大快人心。但是,当发现死刑竟然是以“组织卖淫罪”判出,细思之下,让人难以理解。行贿罪呢?———“为寻求非法保护,陈凯亲自或指使他人向数十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多达人民币613万余元、港币109万元、美元26万余元”。如此巨额贿赂,难道构不成罪名?组织黑社会罪呢?——“陈凯网罗人员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凯为首,以郑铨太、周铭、方新生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所有要素条件啊。另外,据报道陈凯还有偷税和合同诈骗等行为,“犯罪所得分别达人民币1209万余元和1.5亿余元。”这显然又涉及到了偷税罪及诈骗罪。为什么判决中对这些全不提及,却偏要弄出一个原本极少判处死刑的“组织卖淫罪”?

  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害于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是严密的,基于法律的判断应务求客观准确,不能“随随便便”。

  法律给予一个犯罪者以惩罚,惩罚的只是其罪行,而不是“人”本身。所以,所有的法律判决务必要追求“量罪定刑”、“罚当其罪”,要基于客观的罪名进行判决,而不能以“结果是一样的”来搪塞。只有客观的判决,才能是公正的判决。如果能够做到客观准确却不这样做,偏有所保留甚至或回避,则也属于枉法行为的一种。

  为什么不将陈凯的罪名尽可能地罗列全一些呢?是没有侦查出来吗?是证据不足吗?从与陈凯案牵连的职务犯罪案已经有81件被起诉来看,大概不是。何况,如果没有侦查清楚或有疑点而证据不足,又何必急于将陈凯判处死刑呢?难道他的嘴里,真的就再也吐不出有价值的东西了吗?

  从已经有81件相关连的案子被起诉来看,也许有关方面并无掩饰什么的意思。但是,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在对陈凯判决中对某些罪名的回避,极有可能影响到对其他相关案件的判决,让人产生会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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