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路漫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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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43 中国青年报 |
“这球又被踢回去了!”一脸苦笑的包工头金绯良,手里拿着一张纸,站在广东省东莞市建设局的大楼前。2003年10月,他带领45名工人完成大朗镇一家电子厂的土建工程。当年过年前两天,经调解拿到了4万元工资,剩下5万元至今一分未得。 包车、吃饭,在东莞住一晚,金绯良一天就花去500元。“讨回3000块,我可能要花2000块。”金绯良有点心灰意冷地感慨:“讨薪就像在踢球,何时能进球,谁也不知道,也许一场球下来,一个球也进不了,”而且,民工不是踢球的,而是当做被踢的球,欠薪的老板和企业倒像守门员,想方设法将球扑出去。 数十次上访,讨了130多天工资才拿到手 和柳利雄等55名工人相比,金绯良的这场球只能算是开场。 2004年9月1日,湖南岳阳建筑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经查未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承包的某工程已基本完工。按约定,这一天,柳利雄等55名工人将领取共50多万元的工资。然而,岳阳公司久拖不决,而且对城建办的调解置之不理。 9月8日,东莞市建设局、劳动局找来岳阳公司的施工负责人林金活,并在工地上召开了调解会。林金活同意在9月1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的90%,剩余款项在两个月内付清。可是,9月10日,工人们空等了一天。一气之下,20多名工人把附近一条马路堵了起来。这惊动了市公安局。9月11日,他们如愿拿到了40多万元。 11月12日,按约定时间已过两个月,柳利雄等人开始追讨剩余的11万元。在此后40多天里,他们先后拿到了有市建设局见证、按有林金活手印的“承诺书”,盖有市建设局大印、要求岳阳公司在三日内支付完工资的通知和“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的一纸证明,却仍然没拿到工资。 12月27日,由于岳阳公司“不具备被诉人主体资格”,东莞市劳动仲裁部门向柳利雄等55人发出了“不受理通知”。他们当天就找到了市人民法院。“55人每人写一份起诉书。”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的话差点让柳利雄跳了起来,“这是故意刁难我们。”柳和法院的人吵了起来,一直闹到立案庭庭长那里。庭长答应他们只写一份起诉书,但同时说“打官司会很慢”,建议咨询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 前后11次跑市建设局、多次上访市政府、劳动部门、法院和司法局,2004年12月30日,他们拿到了岳阳公司发放的54600元和建设局的一份证明,证明余下的54450元将在2005年1月15日前支付。1月19日,柳利雄在电话中兴奋地告诉记者,工友们的工资拿到了。 东莞市至少有20万名建筑工人,到底有多少农民工像金绯良和柳利雄一样被卷进了这场“讨薪运动”,无法统计。2004年,东莞市建设局信访办一共接待了300多宗欠薪投诉。2005年1月10日,该市建设局的汤锦华说,全市建筑行业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4200多万元。但几名包工头和农民工质疑这样的说法。一名来自湖南的刘姓包工头称,据他了解,仅东莞市某建筑公司拖欠的金额就已接近千万元,“几十个包工头,每人都被欠了几十万元。” 从“门难进,脸难看”到文件公开取阅 1月10日,夜幕降临,柳利雄盘腿坐在广东省东莞市建设局的草地上。他对记者说:“和以前相比,现在民工讨薪更容易了,特别是在总理帮民工讨薪以后。” 11年前,27岁的柳利雄从湖北老家来到东莞。1998年后,他“兼职”帮工友讨起了工资。7年来,经他努力讨回的工资大约有300万元。在柳的印象中,1998年前,政府部门几乎不管讨薪的事情。那年,在东莞常平镇,他和几个工友因为被欠薪,找到劳动、建设部门,对方却以他们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不受理。气得柳利雄买了一本《劳动法》,指给他们看:“你们有责任管!”但没用。“你们不管,我们就闹。”工友们来气了。对方的回答更气人:“等你们搞出事来我们再处理。” 一些政府部门的大门是很难进的,即使进去了,也是这不让站那不让碰,连里面的清洁工有时也大声呵斥柳利雄。他们只得缩手缩脚地站在那里,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翘着二郎腿:“我们出面还能帮你搞一点儿。否则,你们一分钱也得不到。”等到写完情况说明,递过去,对方瞟一眼,揉成一团,丢进垃圾桶:“字迹太潦草,重写。” 2000年后,柳利雄感觉这样的现象明显少了。他现在常常大摇大摆地走进市建设局,“一屁股坐在那里,看报纸和文件”。以前农民工不可能看到的文件,整整齐齐地被放在信访办的桌上,供来访者随意索取。有时,他们还能得到一杯热乎乎的茶水。 从堵马路到派代表 2003年4月,柳利雄和虎门镇的26名民工去一家村委要钱,农民工们请求打开会议室让大家坐一坐,却被要求坐在地上。第二天,他们找到镇政府。主管的副镇长则请农民工们吃了顿快餐,然后用车把他们拉到村委。镇长还要求村支书做了检讨。 柳利雄和十几个工友住在东莞市郊一处工地的简易棚里,在他的床头堆着厚厚一叠资料,有《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10多种法律法规以及劳动部、建设部下发的相关通知,他将之视为讨薪的“法宝”,常常随身携带。 2004年12月1日,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生效,其中第26条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2月24日,依此规定,柳利雄在一次讨薪中向劳动部门增加了一项要求:支付赔偿金2.6万元。 过去,这些农民工堵马路,“绑架”老板,堵住老板的车,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上街游行。以前,用这些招数很奏效。2000年后,柳利雄等很少再用这些方法了。他们也不再成群结队,而是派三五个代表去。 “老板们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柳利雄说,“以前,老板说给民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没有商量的余地,一两个人根本不敢找老板要钱。那时,讨工资被打的现象很普遍。现在,老板打人的很少了。” 广东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邓克忠在东莞塘厦镇呆了6年。他说,几年前,老板的态度相当蛮横:“我以前辞掉的人都没给钱,你如果有本事从我身上拿到钱,我奖你20万元。”现在,老板大都愿意私下调解。在1998年前后,工人被解雇后,拿不到被拖欠的一两个月工资,他们常常在无奈之下一走了之,很少去投诉。邓克忠认为,这与当时的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劳动部门的态度脱不了干系。 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政府宁愿他们早点走人 东莞市凤岗镇劳动分局局长李事忠告诉记者,2004年受理的1000多宗劳动争议案件,只有60多宗进入仲裁程序。 1月3日至5日,记者连续3天在东莞市凤岗镇劳动分局门口碰到了阙再仑,一名以“企业法律顾问”名义帮民工维权的湖南人,他不时向前来投诉的民工递上自己的名片。“在这里能接到的案子很少,”他说,“可能是大多数劳动争议都得到了有效调解的缘故。” 邓克忠也发现,这两年塘厦镇经常拖欠工资的工厂特别少了。“他们已经感觉到了《劳动法》的实施力度,将来打官司工资还是要给,反而费力不讨好。”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企业欠薪的处理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塘厦镇党政办副主任李忠铭说,“以前政府对企业有所偏袒,企业有被宠坏的感觉,不拖欠工资反而成了不正常的了。如今企业很清楚,现在什么都可以欠,就是工人工资不能欠。那些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政府宁愿他们早点走人,好腾出地方来。” 2005年1月25日前必须全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是东莞市政府的决定。东莞市建设局的汤锦华说,很多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老账被民工们名正言顺地提了出来,而以前,他们能讨回当年的工资就不错了,旧账根本不敢提。 近两年,东莞市企业的欠薪问题得到了缓解,但企业逃离的问题开始凸显并日益严重。据了解,2004年,该市发生20多家外资企业逃离的事情,涉及欠薪400多万元。在东莞某镇,一家有着上千名工人的企业逃离后,当地村委会为此垫付了200多万元工资。 村级劳动服务站站在谁一边? 2005年1月10日,东莞市建设局办公室的汤锦华接受记者采访的同时,20多名农民工等了1个多小时。几天前,因为汤锦华外出开会,一名农民工带着铺盖在建设局大门前等了两天。 整个建设局,专事信访和民工工资处理的只有汤锦华一人。如果他没时间,农民工就只有等。“清欠工作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具体的人员编制,缺乏长期性的机构。”汤锦华说,“农民工来投诉就处理,不来投诉的可能就不知道了。” 缺人少手的问题在市劳动部门同样存在。该市仅外资企业就有1.4万多家,其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在24万家左右。目前在东莞的外来务工者多达500万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有260多万人。而与此相对应的专职劳动监察人员全市不超过200人,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要兼任信访和仲裁职务。 从2001年到2003年,东莞市建立了590多个村一级的劳动服务站,几乎覆盖了所有有企业的村。他们承担着监控企业发放工资的重任,还有调解劳动争议。而后一项职能则屡受诟病。东莞市提倡,发生劳动争议先找所在村的劳动服务站调解,但这种“提倡”被一些劳动部门看成了“强制调解”。“我们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劳动争议在经过村一级劳动服务站的调解不成,要出具证明书后,才能上诉至劳动分局。”因此,这被阙再仑和邓克忠认为是民工维权的最大障碍。 “由于种种利益关系,劳动服务站基本是以资方的态度出现,对调解常常拖压不决。很多工作人员也不懂法律,只是拿一本法律书翻来翻去。”阙再仑说,劳动服务站明显地偏向工厂,使一些不懂法的民工感觉没有希望,最后不了了之。即使有结果,也是以民工的妥协为前提的。 在塘厦某村,6名工人辞工后领不到工资,往村劳动服务站跑了两个星期都没有结果,也拿不到调解不成的证明书。2003年,邓克忠带着一个当事人去某小区的劳动站调解,对方不准邓坐在办公室,还扬言要报警抓他。作为代理人,阙再仑和邓克忠常常被劳动服务站拒之门外,“他们只和当事人谈,你代理人算什么东西?” “这几年,东莞的民工讨薪工作有了改观,但这一点还未被触动。”阙再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