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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盗一纸诉状告公交 终审判决公交公司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7:49 新华网

  新闻提示

  公交车上钱物被盗,是很常见的事。人们被盗后,通常是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干脆自认倒霉。然而田运炎先生则有些例外,他在公交车上被盗后,做出一个令人意外的举动———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24日,记者获悉,这起乘客索赔案几经周折终于尘埃落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没有过错,不赔偿田运炎被盗后的损失。

  事件:失窃乘客状告公交公司

  去年3月11日凌晨6时左右,在唐山工作的田运炎在省会下火车后,乘201路6077号公交车前往运河桥汽车站,准备去无极。在车行至建设北大街地道桥附近时,田运炎向售票员喊自己丢钱了,不让售票员开门。当时有3名男乘客要下车,售票员挡在门口说:“你们把钱给了人家。”走在前面的一男子从口袋中掏出几百元钱给田运炎,田运炎说他丢的是1万元,没有接钱。

  这时车速较慢,3名乘客强行将车门打开跳下车去,乘出租车逃跑。当时田运炎与售票员也下了车,售票员提出和田运炎一起去追小偷,但田运炎没有去,而是拉着售票员让售票员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人返回车内后,田运炎借售票员手机向“110”报案。

  等警方赶到的时候,小偷早已不见踪影。田运炎只好和售票员一起到公交派出所做报案登记,但因为缺乏线索,公安部门一直没能抓住小偷。

  据了解,田运炎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小偷是公交车司售人员放走的,他们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司机和售票员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力了。田运炎找到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市公交总公司方面认为,公交车的售票员在当时的状况下已经尽到了义务,他们没有理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每一方都不承认自己在事件当中有责任,在调解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田运炎把石家庄市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回放: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一半

  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田运炎乘公交车发现被盗后向司乘人员求助,并声明万元现金被盗的事实,有公交车售票员和司机证实。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一种客运服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遇险乘客,司乘人员在收到乘客的求助时,应协助乘客减轻伤害及减少经济损失。但是司乘人员在田运炎向其求助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小偷逃跑,致使田运炎受损,公交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发现小偷逃跑后不主动积极去追赶小偷,对此也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田运炎50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和其他费用300元由田运炎和公交公司各负担355元。

  反响

  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进行了报道。公交公司内部的反响最为强烈,有售票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觉得这样不合适。乘客丢了东西我们也不能预料。如果说我们知道谁是小偷,肯定不会让他上车。”有公交车司机说,“车上司乘人员毕竟有限,售票员还得兼顾卖票和报站,不可能照顾周全。”

  实际上,一审判决之所以在公交公司反响强烈,不仅仅是因为被判赔偿5000元,而主要是此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一名司机说,“要是这样,公交公司根本没法干,要是乘客上了车,也不说是否有小偷,就说自己丢了钱,别说一万或五千,一个月遇到一次这样的事,就够了。”公交公司还有司机认为:“治安问题,特别是乘车治安,是个社会问题,在司乘人员已尽到最大努力的情况下,发生这种事,仍让一家公司来承担,不太合理。”

  公交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田运炎的诉讼请求。

  终结:二审判决,公交公司不用赔

  公交公司上诉称,田运炎没有证据证明被盗款是1万元,并且公安机关至今尚未破案,故一审法院认定田运炎被盗1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另外,公交公司在二审质证时又提出,其作为提供客运服务的公交公司,只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田运炎要求公交公司对其被盗现金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田运炎在二审庭审时辩称,他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他来石家庄时随身携带有1万元,并且在现金被盗时已当场声明被盗的是1万元钱,故原审判决认定他被盗1万元是正确的。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对于田运炎的呼救不予理睬,也未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对于田运炎的损失理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田运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运炎购票乘坐公交公司201路公交车,双方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承运人还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里所说的遇险是旅客因意外事故、自身的原因或与他人殴打、犯罪行为等情况而遭遇的对其生命、健康、财产造成威胁的危险。但对于承运人所承担的安全运送义务,不应扩大承担范围,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的义务超出其能力所及范围,否则对承运人是不公平的。本案中,对于田运炎自己随身携带的1万元现金被盗,公交公司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公交公司以外原因造成的田运炎自带现金损失,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当公交公司的售票员听到有人被盗后当即堵住车门,并责令窃贼交出所盗钱款,而后窃贼的逃脱是由于窃贼自己强行拉开车门跳车逃跑,并非司乘人员不作为的行为致使窃贼逃脱,应视为公交公司已履行了救助义务。基于此,公交公司也不应承担被盗款的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的一审判决,驳回田运炎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被盗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和一审其他诉讼费300元,均由田运炎承担。

  部门原声

  公交公司乘客被盗,司乘人员有措施

  昨日下午,据市公交总公司一工作人员介绍,司乘人员有严格的规范,其中规定“行车途中,乘客的财物失窃时怎么办?”的办法是:弄清情况,协助寻找,确认被盗后必要时送公安部门处理。用语是“各位乘客,这位乘客的财物被盗,请大家协助查找归还。请大家谅解,需送公安部门处理,耽误一下大家时间。”

  据了解,公交车乘客失窃,在很多城市普遍存在。司机和售票员上岗前,一般都要进行严格培训,遇到乘客失窃不仅有规范性要求,而且处理时有许多技巧,如司机发现可疑者上车,提醒乘客看好自己的包,有乘客被盗后,让人们协助查找,一些小偷可能会把盗走的东西扔回。

  据悉,田运炎被盗案发生后,当班司机和售票员压力非常大,他们认为自己已尽到责任,对一审法院判决难以接受。他们感到压抑,目前已离开公交岗位。

  市民声音

  应在社会上展开讨论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普遍认为,田运炎勇气可嘉,他在公交车上被盗后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替自己讨说法,非常可贵。王先生认为,现在公交车上的扒手太多,许多民工的血汗钱、外地人到城市看病的救命钱,都被扒手在公交车上偷走,公安机关应加大力度,研究对策。赵先生认为,现在公交车上扒手泛滥,这与公交部门的防护措施是否有一定关系?他认为,这一起案子非常有意义,应该在社会上展开讨论。

  律师点评

  公交公司对乘客财产安全也负有责任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清说,既然乘客买车票上车,和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即乘客有购买车票义务,享有乘车到达目的地的权利;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受票价金钱的权利。而发生盗窃事件后,公交公司如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

  从表面上看,公交公司没有亲自与乘客签订客运合同,其实乘客买票时就是要约,售票员给付车票是承诺,客运合同已成立,剪票时合同已生效。根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对乘客财产安全也负有责任。

  李世清先生认为,二审判决之所以判决田运炎败诉,主要原因可能是他不能用证据证明丢失的钱是1万元,开庭时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司机和售票员要求去追,而他却不让,也是有责任的。(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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