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物被掉包 商家赔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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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9:16 南方日报 |
寄存物被掉包 商家赔30元? 消委会表示商场保管不善应赔偿顾客全部损失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卓华 通讯员/卢沁 黄志刚 陈阳芳)近日,顺德区北滘消委分会接到一位来自湖南的打工者何某的投诉,反映其在北滘镇某自选商场购物时价值578元的寄存物被掉包,该商店只愿意赔偿30元,何某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场负全责,遂向北滘消委分会求助。 商场 公告已说明最多赔30元 据了解,何某准备近期回湖南摆喜酒,当天与妻子一起上街购物,买了很多结婚用品,然后夫妻俩到北滘镇某自选商场购物,商场的服务员要求他们寄存物件,何某按照商场要求将手提物品寄存到寄存处,并领取了寄存号码牌。 何某在该商场购物完毕,到寄存处按号提取物品时,商场服务员发现错把何某的物品给了另一位顾客。何某当场出示了当天在其他商场购买结婚用品的发票,共计578元,要求商场赔偿全部损失。而商场则认为在寄存处醒目地张贴了公告,如果出现掉包情况,商场最高赔偿30元。何某在寄存时没有对公告提出异议,被视为接受该公告,所以商场只能赔偿30元。 消委会 公告对顾客没有约束力 北滘消委分会对此事进行分析,认为商场的物品寄存服务无论是否免费,都是商场的附属服务,是商场吸引顾客的手段。因此,当顾客把物品寄存在商场时,就已在消费合同关系基础上产生“保管合同”,商场有义务承担托管责任。由于保管不善等服务过错造成顾客损失,商场要全部赔偿。而商场提到的公告事实上属于“格式合同”,是商场单方面作出的,顾客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对顾客并无约束力。 至于商场的赔偿标准,需要顾客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在商场寄存的物品到底是什么、价值多少等。何某已经当场出示了在其他商场当日的购物发票,证明了寄存物是结婚用品,价值为578元。因此在本次纠纷中,商场应该向消费者赔偿578元。 北滘消委分会随即进行了调解,商场最终愿意赔偿400元,何某也表示可以接受。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春节将临,消费者常去超市购物,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如果不得不寄存,最好能列明清单,注明物品价值,即使物品丢失或者被掉包,也能有索赔依据。 相关提醒 搭售找零消费者可以说“不”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卓华 通讯员/卢沁 梁妍君)近日,勒流镇某商场在出售商品时,多次以没有零钱找赎为由,在消费者不情愿的情况下,强制将一些小商品抵作零钱,找赎给顾客,佛山市消委会表示,消费者有权拒绝这种强制交易行为。 由于零钱面额一般较小,在商场一再表示没有零钱找赎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被动接受这种搭售的行为。其实,国家早已立法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显然,该商场在销售商品时,以小商品抵作零钱,找零给消费者,已违反了以上规定,属于搭售商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