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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常务会议昨原则通过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紧接A1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中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细化,落实到区、县级市一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

  《责任制》规定了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主要范围: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内的市属各区、县级市;包括商业、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内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县级市辖区范围内的各街道(镇)、社区(村);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等在内的各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包括出租屋、厂房和仓库在内的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

  区、县级市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逐级政府负责制,街道(镇)向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区、县级市政府向市政府负责。区、县级市政府与街道(镇)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抓好街道(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制订街道(镇)、社区(村)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辖区内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出租物业主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接受属地的管理、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得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制》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责任制》还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处: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通报批评、党纪和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与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原享有与此有关的荣誉称号,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与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以后任职考核时的重要依据;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意包庇,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街道(镇)、社区(村)对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未履行职责,无证照或证照不齐问题应发现而没发现,知情不报,包庇袒护,甚至干扰职能执法查处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街道(镇)、社区(村)领导及主管部门的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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