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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不可缺失民意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0:06 红网

  继香港、长沙、重庆之后,近日海南省又在全省推行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在官场掀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之风。

  1月24日人民网报道,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不执行或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等,其行政首长将被问责。在1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获原则通过。几天来,这一规定在海南引起了强烈反响。

  对官员实行问责制,考量其行政行为,尤其是关注官员在处理具体问题中的决策、不作为及过失行为,促使官员对决策、承办事件的后果负责,杜绝主观臆断乱决策和推诿、踢皮球及阳奉阴违不作为现象发生,有利于惩治官员队伍中的冷漠症、官僚病和麻木风,是对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坏、有没有结果一个样的严格评判,也是激活官员施政积极性的有效举措。

  对官员实行问责制,是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和科学行政的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民生,实现民利。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解释香港实行问责制的目的时就说:“确保官员回应社会诉求,承担施政责任。促使他们重视民意,体察民情和勇于面对市民大众,以政绩表现赢取市民大众的信任和支持。”(2002年4月17日新华网)可见,在官员中实施问责制,其最终落脚点是让政府官员重视民意诉求,在行政过程中主动、自觉地负起政治责任,不能再以公务员终身制作挡箭牌而推卸责任。

  在这种制度下,虽然人事任免决定权在上级,但为官员的负责而提出建议、施加压力和强化监督的主体却是来自于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面,迫使官员更加注重民意、争取民意,做到民情在心,民意在握,从而为民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如此,问责是为了在官员队伍和社会民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和回应机制,以适应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要求和民意诉求,这就明确要求问责的主体必须是民众,至少民意应在问责中占有主导地位。

  “民心是杆秤”,任何一项决策的实施,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圆满与否,官员的形象如何,民众最有发言权和评判权。只有将问责权交给民众,才能杜绝问责作秀和囿于形式主义。而从报道中得知,海南省实行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无疑,民众的监督和问责必须通过层层过滤反映,最终得到省一级政府的认可才能发挥作用。这种操作程序的复杂化、间接化和官场化,就有可能使民众的问责在上传过程中出现遗漏、删减甚至面目全非的现象,从而导致民意的缺失,影响问责的实质性效果。

  当然,海南省对问责主体的规定,受制于多年积淀于官场“对上负责”潜规则的影响,寄希望其在问责中完全打破蕃篱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但是,问责既然掀起了一股政坛新风,就应该大力张扬民意,一方面规范操作程序,加大民众在问责中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力度;另一方面不断扩大问责主体范围,把来自坊间的社会压力显性化,确保民意问责更坚挺、更强硬,这也是问责制度的应有之义。(稿源:红网)(作者:陆志坚)(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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