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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难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0:06 红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一项新的规定,对那些“久拖未结”的案件设定提级执行的时间表,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据说,出台这项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那些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而造成的法院“执行难”问题。1月23日新华网的这个报道,使人们重新提起“执行难”这个跨世纪的老话题。

  提到法院“执行难”,人们往往习惯的认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社会的诚信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造成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本身。

  首先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按说,在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但某些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乐于看地方行政官员的脸色行事。把地方行政官员的一个电话、一张纸条、谈话中的小小的暗示都能当成执法行动的指南,把实现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图,置于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之上,没有完全考虑法律的规定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些原因自然造成了“执行难”。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正确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执行的权利,那么还有以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现象的存在吗?

  其次是执法不严的问题。既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执行的权力,并为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不但有财产冻结、划拨等强制权;修改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更加体现出法治的威严。在具体执行中反映出来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现象,有哪些法院依法让制造执行难题的被执行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有哪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铁需要自身硬”,解决法院“执行难”,首先是要加强法院执行能力的建设,严格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真正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从根本上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才能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和社会的诚信意识;才能优化司法环境,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当然,不能排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这项对那些“久拖未结”的案件设定提级执行的时间表,对个案执行的确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的法院“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这有可能又为地方保护主义在法院“执行难”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上戴了个不小的高帽,也有可能在再一次向“执行难”问题开刀的时候又一次的找错了目标。(稿源:红网)(作者:王继学)(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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