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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经营权被卖,警惕我们成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0:06 红网

  来自1月24日的《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包括长城在内的诸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权被卖给了企业,文物部门丧失对文物经营权后,对之管理监控不力,这种无序状态使文物保护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企业拥有对文物的经营权,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对文物保护方面不够重视,减少文物保护方面的投资或者根本就不投资,就算是有投资也是将文物修葺一新、让游客看起来更加“赏心悦目”。这不是对文物的保护,而是巨大的破坏。长此以往,文物就不再是文物,而成了企业盈利的工具,我们就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文物因为历史原因而具有特定的教育意义,不该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而应归全体国民共同拥有。将经营权卖给企业,没有经过所有权拥有者(全体国民)的同意,是不合理的;根据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国有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条款,将文物经营权外包也是非法的。

  有人认为文物保护就是投入资金用于保持原貌,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时候要引入企业经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很多文物,比如长城、圆明园遗址,只要不是人为地破坏(比如游客过多导致破损、人为地乱涂乱画、偷窃其中的城墙砖等等),伴随着年月更替,文物风化、老化,甚至发生自然坍塌也是正常的——历史就是这样,不应以个人的意志发生转移。

  据称有关部门将为长城专门立法,确保长城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到位,我觉得未免小题大做了。问题的关键是长城的经营权不应该归企业,而是要收归国有。企业承包了文物的经营权,却要向文物的所有者收取“参观游览费”,实在是无稽之谈。文物保护是一个讲究科学、投入大的系统工程,企业不可能“赔本赚吆喝”,它们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本无力真正保护文物,在我看来,只要文物经营权交给了企业,无论企业如何信誓旦旦对文物保护,都是对文物的一种破坏。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跟其他事物不一样,一旦被人为破坏,就再也不可能回归原貌,它的历史价值、教育意义也将大打折扣。文物保护缺乏资金是个难题,但是决不能完全依靠经营权外包;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可以走市场化的道路,但是不能走彻底的市场化“变卖”道路,谁也无权将文物“卖”给私人。

  无论何时,保护文物古迹应该放在首位,来自文物的旅游收入只能是兼顾的、次要的。据资料称,埃及为了保护文物,实行“内外有别”的参观价格:“外国旅客将付出高出国民20倍的价格才能参观文物”;另外,埃及政府对文物参观作了人数上的限制,比如“帝王谷”中图特卡蒙法老墓是游客重点参观的一个景点,但有关部门为保护墓室规定每天仅允许100人进入墓室参观。埃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文物体现着一个民族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是民族的根基,是历史的纪念碑。它们的经营权应该收归国有,不能再丧失、沦为企业挣钱的工具了,否则我们就可能成为历史的罪人!(稿源:红网)(作者:邓璟)(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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