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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应作补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1:3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上海1月25日讯 记者包蹇报道: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乘客集体诉航空公司案作出判决,要求航空公司返还给乘客机票价款的10%即135元。

  去年7月,谢先生等10人搭乘的东航班机延误6小时,但航空公司未做任何补救措施。为此,他们将东方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就此公开道歉,说明延误原因,并降低机票价格500元,赔偿精神损失500元。

  据东航方面解释,航班延误是当日虹桥机场雷雨无法着陆造成的。法院认为,承运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东航未能及时履行补救义务。据此,法院作出此判决。

  《华东新闻》 (2005年01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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