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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讨要共有产权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2:25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龚达民壹小宁晓伟记者宗一多)南京一市民为了与热恋的女友有个爱巢,就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为了表示真心,他在购房契约上写上了自己与女友的名字。岂料双方不久后分手,做律师的女友又对这套房产的共有权不放手,该市民无奈诉诸法律。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该市民一人所有。

  1997年,南京市民孙先生与叶小姐在大学读书时相识并恋爱。毕业后,孙先生于2000年11月就职于南京一家研究所,每月收入约万元,而叶小姐则在浙江一所律师事务所任职。二人相恋四五年后决定在南京购房用于结婚,经实地考察决定购买南京市集庆路一处商品房。孙先生支付了首付款13.5万元,于2002年3月14日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为了表示自己的真心,他在契约上写上了自己与女友叶小姐的名字。

  同年6月、8月,孙先生分两次又付了4.4万元房款。次年,孙先生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该房的余款。其间,叶小姐曾于2003年1至3月为孙先生还贷7400元,而同期叶小姐又从孙先生的工资卡中取款2.7万元。

  与孙先生的购房“壮举”成鲜明对比的是,叶小姐也是以按揭形式在杭州市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她却是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2003年8月底,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双方对南京集庆路这套商品房权属产生了争议。孙先生认为该房屋系自己一人购买,理应属于自己。但做律师的叶小姐认定,购房契约为双方共同签订,是双方共同购房的行为表现,房屋应归双方共有。多次协商不成,孙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一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上虽然有叶小姐的名字,但购买该房的所有付款行为均为孙先生一人所为,且孙先生独自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费用。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孙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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