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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儿坠楼四级伤残施工方“短斤少两”成被告窗台修矮两厘米赔脱7.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4:36 重庆晚报

  3岁幼儿俊潼从三楼自家客厅外窗窗台坠落,花去巨额医疗费不说,还面临终身残疾。家长在看法制节目时偶然得知国家规定的窗高标准后,一纸诉状把修矮了两厘米的施工单位告上法庭。本月中旬,一审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小俊潼7.9万余元。

  3岁幼儿从三楼坠落

  小俊潼家住江津市珞璜镇汇兴小区2单元3楼3号。悲剧发生在2003年11月3日傍晚。

  小俊潼的母亲邓红梅称,“当时我和丈夫在厨房做饭,3岁大的儿子和外婆在客厅玩耍,外婆才进卧室一会儿,出来就不见了娃儿,一家人冲到窗前,发现孩子竟从客厅外窗窗台坠楼。

  邓红梅夫妇跌跌撞撞跑下楼,躺在地上的小俊潼已人事不醒。两口子急忙把孩子送往邻近的巴南区人民医院,经过20多天的抢救,花去医疗费1.7万元。此后,小俊潼多次被送往重医儿童医院、巴南区医院、珞璜镇卫生院等治疗,至去年4月7日,邓红梅一家又为儿子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

  去年4月22日,经江津市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小俊潼所受伤为四级伤残,尚需续医费2.5万元左右。

  “家里为此负债累累。”邓红梅说,丈夫只是珞璜当地一家公司的小职员,而自己没有工作。为了挣钱还账和给儿子攒续医费,待小俊潼的伤势稍有好转之后,邓红梅就不得不外出打工。

  法制节目点醒当事人

  “孩子自己掉下去的,怪谁呢?”邓红梅夫妇自叹倒霉。

  2003年11月23日晚,邓红梅在家看电视。因想着儿子的事,脑子里乱成一团糟。“无意中看到中央电视台一档法制节目,它点醒了我。”邓说,那是讲房屋住宅强制性规定的节目。

  邓红梅开始思忖:自家的窗高是否符合规定。经咨询朋友,她得知国家质监局、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除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外,住宅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90厘米。

  邓红梅扯起卷尺一量,出事窗台距楼面净高只有87厘米!此后,经江津市建筑质监部门两次实测,窗高均不“足秤”。去年11月18日,邓申请法院再次对窗高进行实测,结果为88厘米。

  “施工单位‘短斤少两’,导致孩子翻越坠地,应对孩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看到希望的邓红梅夫妇多次找楼房施工单位——江津市汇兴建材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

  无奈之下,邓红梅夫妇以儿子俊潼为原告,于去年10月22日把江津市汇兴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建筑挂靠单位——江津市珞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20万余元。

  法院判决赔偿7.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元月,江津市汇兴建材有限公司取得了为邓红梅丈夫所在公司修建集资综合楼的资格。因“汇兴”本身不具备建筑房屋的资质,该公司于当年6月与江津市珞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协议,成立“珞璜建司汇兴建筑分公司”。当年7月,“汇兴”开始修建集资房。

  邓红梅夫妇买的就是由“汇兴”修建的集资房。交房入住没多久,孩子便发生了意外。

  “3岁幼儿还没窗台高,怎么可能翻过去?”法庭上“汇兴”辩称,与国家标准相比,2厘米窗高差距属于“正常范围”;原告受伤和窗台高度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而不同意赔偿。而“珞璜建司”则辩称,他们与“汇兴”之间无工程转包行为,不是适格被告,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汇兴”修建的汇兴小区2单元3楼3号阳光窗距楼面只有88厘米,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因而留下了不安全隐患,对未成年人更具有危险性,与小俊潼的受伤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汇兴”应承担小俊潼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珞璜建司”明知“汇兴”不具有建筑资质,为了获取利益同意其设立分公司,且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小俊潼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攀爬窗台坠楼所致,而小俊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由“汇兴”赔偿小俊潼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续医费等共计7.9万元。

  案外声音:一记警钟

  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继为称,该案的判决给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等都敲了一记警钟。邓说,现在有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些所谓的“枝节”处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最后如果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开发商、施工方将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李定兵 实习生 汪静雯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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