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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中小学承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5:3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在刚刚结束的政协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云南省政协委员赵尔亚提出,应减免中小学承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他在提案中说,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些规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近年来,中小学办学经费非常困难,很多学校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达到政府拨给学校生均公用费的25%以上。而且《教育法》明文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因此,他建议,云南省应参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对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由财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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