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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拉法院“强制执行”不行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5:5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重庆1月25日电 记者崔佳报道:昨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法院受地方政府之邀参与“联合执法”的现象在重庆市将成为历史。

  以往,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查处旧城改造、土地征用、移民搬迁、工商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行政案件时,常常求助法院对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重庆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弢介绍,近年来,重庆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收案数不断上升,案件所反映出的各方面情况也日益复杂。个别法院未能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立法旨意,参与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片面强调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支持,忽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对此市高级法院2004年7月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数次起草出征求意见稿,征求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全市各级法院的意见,最终制定出了本《意见》。

  《意见》遵循“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的司法原则,将非诉行政执行活动分为审查立案、合法审查、强制执行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工作形式、工作步骤、应掌握的司法标准、可采取的司法措施作了详细规定。该《意见》还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法院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准予执行的规定由3项细化为11项具体情形,并根据重庆实际,规定对未给城镇被拆迁人、农村被征地村民依法应有的补偿和安置前提下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意见》明确规定对涉及被执行人重大财产权利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要求法院举行听证的权利。《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拆除违章建筑、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以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收费、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收费的案件,被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以听证方式审查。

  专家点评

  重庆市高院出台的《意见》,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司法权和行政权有些混同的现象,明确界定了上述权力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界线,通过规范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一方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权如何支持和监督行政权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意见》将听证明确引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并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举行听证,这将会更有利于保证被执行人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唐尧

  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链接)

  根据行政诉讼法,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诉讼法律文书之外,接受行政机关申请,对没有得到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强制执行。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26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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