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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闻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法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5: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乔新生

  随着社会日益走向开放,信息保护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我国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却没有系统的法律依据。据说,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

  在一个信息社会,信息就是金钱,信息能够带来财富。有些人通过广泛搜集公开的地址、电话号码,分门别类进行归纳整理,然后通过出售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如果允许某些商业机构或者个人无节制地搜集个人信息,然后公开叫卖,那么,整个社会将会处于信息失控的状态。目前已经出现了某些机构因为不加限制地出售和使用他人的信息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有些医院将孕妇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转让给母婴保健产品的生产商,结果导致产妇的家中不断收到推销产品的骚扰电话。

  一个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假如一个社会完全无限制通体透明,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会受到他人的监控和骚扰。这个社会固然是透明的社会,但也是一个不人道的社会,一个不健康的社会。立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要在整个社会不断开放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商业秘密,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空间。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不同于国家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具有广泛性、交互性、可变性的特点。个人信息与商业信息不同之处就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人的日常生活和职业状况密切相关。在以往的立法中,我国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事实上,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隐私,它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和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必须首先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系统性问题,必须注意到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26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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