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考题 该当何罪(与法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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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6: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郭敬波 背景:近年来,我国多次出现考题泄露事件,包括高考、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等。 在我国,各类考试成为考查选拔人才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考题泄密、考场舞弊事件屡屡发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考场秩序。如何用法律来惩治考题泄密和考场舞弊行为,打造诚信考试,是一个不得不引起我们思索的问题。 惩治舞弊须用重典 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柳殿奎说,考场舞弊现象历史上就有。自科举制度伊始,也就有了考场作弊,作弊方法千奇百怪。为了制止考场作弊,我国很早便实行了弥封、誊录、别头、锁院等考场制度。我国古代对考场舞弊现象处罚相当严厉。清顺治皇帝曾明令规定:“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如有请人代试者,代者受代之人一同枷号问罪。如果搜检人员知情容隐者,一律问罪。”如果在殿试时作弊,就犯了“欺君之罪”,不仅会掉脑袋,而且可能株连九族。 在外国,对考场舞弊行为的定性也非常重。据新华社报道,美国执法部门曾逮捕了数十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这些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最高将被处以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 相比之下,我国对考场舞弊现象惩治过去多以纪律或行政处分为主,处罚措施要轻得多。 泄密考题是犯罪 那么,泄密考题在我国《刑法》中,和什么罪名“对号入座”呢?笔者认为,它触犯了以下两项罪名。 一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依照有关规定,四、六级英语试题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级秘密。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人员以收买方法获取高考考题、答案,或者考生通过可接收高考答案信息的手机、寻呼机在高考中作弊的,可能涉嫌构成本罪。2003年,南部县某中学高三学生杨博因盗窃高考试卷,被法院以本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98条规定: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如果教师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泄露考题,提供并传播答案,可能涉嫌构成本罪。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26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