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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外逃腐败贪官的后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6: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杨悦新

  腐败分子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中国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如果“捞了就跑,跑就跑了”的犯罪行为引不起充分的重视,得不到有效的司法干预,将会使我国反腐的成效大打折扣,同时也会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的样板。

  对外逃的腐败分子进行司法干预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追逃,对外逃的腐败分子采取正式的引渡或非正式的遣返等方式追回来,绳之以法;二是追缴,即将腐败分子转移到国外的国有资产追回来,减少经济损失。

  一年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已经为我国改变不能对外逃腐败分子进行有效司法干预的现状提供了有利契机。《公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予以返还的原则,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并赋予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腐败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根据《公约》享有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获得此类财产的权利。但是,由于具体司法制度不衔接,《公约》“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追回腐败资产”的机制在我国基本无法落实。因此,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在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的前提下,建立由检察院提起的针对腐败犯罪的民事赔偿诉讼。

  在我国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单独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可以避免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而且增加了打击腐败的力度———对那些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即使由于各种政治及法律上的原因不能将之引渡回国,进而不能提起刑事诉讼,仍然可以提出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追回被转移的国有资产。事实上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对于外逃的腐败分子而言无异于被釜底抽薪,没有了立足之“本”。

  同时,我们也要加紧与欧美发达国家进行双边引渡谈判,签署双边引渡条约,通过法律途径将腐败分子缉拿归案,彻底堵住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后路。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26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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