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退婚女方按“例儿”拒还彩礼闹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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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8:00 新华网 |
新华网天津频道1月25日电 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要求后,原本是准亲家的两家人为了当初给予女方的1万元彩礼款大动干戈,闹上了法庭。宁河法院审理后,判令女方将彩礼款返还男方。 男方苏某诉称,他经人介绍与女子董某相识,2000年农历十月初八,二人举行仪式订立婚约。后经接触,苏某发现二人不能共同生活,于是提出解除婚约。该要求提出后,董某表示苏某给付的彩礼不予退回。由此,双方成讼,苏某向法院提出要求董某立即返退彩礼款1万的诉讼请求。 对此,董某辩称,苏某所述确属事实,但这1万元属于订礼订金,是对双方的约束。按当地的习惯,如果男方要求解除婚约,女方不予退返该款;如果女方要求解除婚约,则应如数退还。现苏某提出解除婚约,给其造成了青春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要求驳回苏某诉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婚约的确立与解除应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关系均应得到允许。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授受彩礼属封建陋习,应予以取缔。本案中,在苏某与董某确立恋爱关系后的订婚仪式上,按当地习俗由苏某给付董某的1万元现金,属于董某收受的彩礼款,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约,对此,董某应予返还。董某辩称的当地习惯不能对抗法律,拒付之理由于法无据,且其所谓的“青春和精神损失”亦无法可依,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何宁)(来源:今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