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家庭存在暴力 代表呼吁立法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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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8:31 南方日报 |
本报讯我省一半以上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半妻子面临丈夫暴力威胁。昨日,在省人大会议上,广东省人大代表张丽杰指出,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必须加快和推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并对有关单位机关的不作为进行问责。 法律分散,举证困难 据广东省和广州市妇联调查显示,目前我省已有55.7%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受到丈夫暴力侵害的妇女有46.4%,暴力程度很严重的有23.6%,较严重的有50%。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现有的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具体实施的效果非常有限。 张丽杰介绍,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散布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中,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条款,但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更何况家庭暴力存在举证困难、司法介入难等问题,如无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实施保护只能是一句空话。 就全国来看,四川、江西、广西、河北等省、自治区以及沈阳等城市都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因此我省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统一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法案,以增加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效力以及司法裁判的可操作性,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规应对公安不作为问责 对于法规的构想,张丽杰谈到,法规应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制止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说明。界定方面应详细到施暴者采取的施暴方式,如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等。 张丽杰认为,对待家庭暴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好预防。但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易发性和反复性特点,因此法规应在宣传教育、劝阻调解家庭暴力和救助受害人等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妇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或家庭暴力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各自的责任。 制止家庭暴力则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应该强调的是,在某些地区,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时,出现了该制止不制止、该受理不受理的现象,个别司法人员甚至在办案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法规应同时引入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问责制。法规应对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有法定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决定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报记者 谢苗枫 王晖辉 段功伟 胡键 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