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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首先应保护股民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8:45 南方日报

  证监会规划委主任李青原表示

  解决股权分置首先应保护股民利益

  新华社北京1月25专电 无论市场走势如何,股权分置始终是影响市场走向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员会主任李青原表示:应该在较长时间解决。她表示,解决股权分置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在较长时期里逐步解决,现阶段只能是逐个推出试点。李青原认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李青原指出,解决股权分置,必须搞清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国九条中提到,特别注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公众投资者指的是已有的7000万个账户代表的投资者,还是指的13亿人,甚至包括外国人?她认为是前者——因为这部分人支持了迄今为止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上市改制所应该支付的成本,承担了他们的风险,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首先应该保护他们的利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A股含权应遵循历史路径。中国证券市场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在发展初期,以法律法规形式承诺法人股和国有股不流通。现在单方面修改契约,就应该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应该尊重历史。他认为,具体方式应该是在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价,通过大家谈判,按照具体的比例分享给流通股东。他表示,中国股市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不一致,是不同于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矛盾的一种市场利益矛盾,而且股权分置对市场信心可能带来的打击更为严重,应该尽快解决。在目前股权分置的条件下,流通股股东在和占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博弈中显然居于弱势,这使得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信心受到打击。

  经济学家刘纪鹏表示:可化整为零。解决股权分置可以从由政府审批制订方案,转变为由不同类别的股东自己协商解决。可以考虑的具体办法是:第一,由目前没有国有股的400多家上市公司来进行试点,把主要问题集中在非流通法人股和流通股之间的博弈,而不涉及国有资产;第二,采用类别股东表决制,要取得双方的认同,只要取得了双方的认同,就是合理的;第三,通过流通性溢价的释放实现双向补偿,最终实现双赢;第四,要自下而上,化整为零,分散推进。只要推出一家上市公司作为试点,证券市场就能够稳定下来。他认为,在这过程中,证监会应该处在裁判员的位置上,由公司层面推出方案,寻求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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