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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航班延误6小时遭起诉 18乘客获赔票价1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8:53 新华网

  昨天下午,拿到判决书,谢某脸上露出了笑容。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因航班延误6小时,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谢某在内的18名乘客票价款的10%。虽然每人只获赔了81元到135元不等,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诉请未获法院支持,但谢某等人还是兴奋不已。

  去年7月30日,21名乘客购买了东航MU5195号航班机票,飞往呼和浩特,全价票价1350元。当日该航班从温州飞往虹桥机场,但因雷雨无法着陆,原定13点50分到达,但直到18点才落地。15分钟后,谢某等人方才开始登机。由于华东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实施空中流量控制,加上先前时段延误的大量航班排队等待离港,造成该机直到20点07分才起飞,晚点了近6个小时。

  嗣后,谢某等21名乘客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航给予精神赔偿500元,并降低机票价格500元予以返还等。审理过程中,3名乘客因没有保留机票等证据,不得不选择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日情况,航班迟延是天气原因造成,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可以免除东航航班因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是,东航应当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于东航告知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也没有在合理时间通知谢某等乘客及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所以东航履行补救义务存在瑕疵。因此,乘客要求东航减少机票价款,法院根据航班延误的实际情况、服务质量瑕疵及机票价格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东航公司返还谢某等乘客票价款的10%,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的判决具有非常大的意义。今后发生类似事件,乘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听到判决结果后,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如此告诉记者。

  庭后说法

  乘客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庭后,本案的审判长、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茆荣华告诉记者,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天气原因、航空管制都有可能,这些因素航空公司自身无法控制,所以对航空这类特殊行业不能过分苛刻要求。

  但茆荣华表示,一旦发生飞机延误,乘客的损失避免不了。此时乘客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即航空公司在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向乘客说明航班延误的重要事由、正常起飞时间,不能以航班因故延误等理由打发乘客;发生长时间飞机延误后,乘客能选择退票或者改乘其他航班,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乘客有权依法索赔。

  去年7月1日,国家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实施,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延误4-8小时和超过8小时。

  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乘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可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毛懿通讯员东亮)(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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