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假凭证嫁祸又行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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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8:5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东法宣)债务人明明已还清了欠款,债权人却用高科技手段造出假债权凭证,并状告债务人欠款40万元。但这一伎俩却逃不过法官的慧眼。日前,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债权人吴某“讨回”40万元的诉讼请求。 缘起 合同注明债权关系 原告吴某与被告东莞市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品牌经销合同》,约定由原告经销这一品牌化妆商品。此份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原告与被告收执。后原告因经营该品牌商品困难,经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经结算,华×公司仍欠下吴某预付款40万元。双方分别在所执的《××品牌经销合同》原件落款以下的空白处立下“补充说明”,载明华×公司尚欠吴某余下货款40万元。事后,华×公司将款项全部付清。 诉讼 状告债务人欠款不还 但是,吴某执此份合同来到东莞市人民法院,状告华×公司未偿还所欠的40万元。华×公司称,余下的货款事后已全部付清。在审理质证过程中,吴某对华×公司所举的载有“补充说明”的合同原件怀疑有假,认为华×公司伪造了假的债权凭证。但经法官仔细辨认后发现,伪造件与吴某的原件相同,断定伪造件是从吴某的原件中拷贝的,也就是说,只有吴某才有可能伪造。 真相 吴某造假嫁祸对方 后经查明,原来吴某利用仿真技术伪造出以假乱真的债权凭证,这种技术与印假币的效果无异。吴某的“精明之处”还在于,他不是将伪造的债权凭证留作自用,而是在华×公司还款时将伪造的债权凭证交给对方,将债权凭证原件留下。吴某以为这样起诉时就能出示原件,而对方只能出示伪造件,从而将伪造的责任转移,没想到还是被法官识破。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目前,假凭证时常出现,市民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骗取不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