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久拖不付房产官司没告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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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0:07 上海青年报 |
案件概况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因为诉讼标的物的质量、价格和企业账目等问题无法确定,往往会涉及到审计、评估和鉴定,此时就要当事人预先缴一笔费用,可是有的当事人已经起诉了,却不愿意再缴这笔费用,结果导致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下去。昨天,杨浦法院因此驳回了苏女士因房屋质量问题状告房产商赔偿的诉请。 我两年前花了40多万预购了本市龙江路上的一套商品房。当时,我和房产商曾约定,如果交房后有质量问题的,我有权在保修期内要求房产商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一半给我补偿。 不久,我拿到了房屋。当我准备进行装修时,发现天花板、阳台、次卧窗台下都有细小的裂缝。为此,我多次找房产商协商,可是对方一直没有给我解决。无奈,我只能打官司,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商对房屋进行修复并予以赔偿。在审理期间,法官对我说,要对房屋的质量情况做鉴定,须先缴纳一定的费用。我当时脑子里也不知怎么想的,总觉得自己已经吃亏了,如果做鉴定的话,钱也应该由被告出,所以这笔费用一直拖着没缴。法官最后据此认定我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驳回了我的诉请。 事后,我才明白了这样一个理———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缴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记者董巍通讯员李学兵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