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免费”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1:28 人民网-华南新闻

  镇尧

  报载,家住广州市三元里的霍先生在附近某大型货仓商场购物时,按照商场保安指挥把摩托车停到了指定的停放点。约30分钟后,当霍先生回停车点取车时已不见踪影。霍先生要求商场赔偿,但保安负责人表示,停车点没有收费,不为车辆丢失负责。

  据了解,消费者的车辆在免费停车场丢失的事件屡有发生,但停车场管理单位往往拒绝赔偿,理由是“免费”不需要负责任。基于这种认识,如今各种各样的“免费”越来越多,诸如免费试用、免费停车、免费存包等等。因为免费,有的商家就不太讲究服务质量,有时甚至给顾客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一旦有人要求赔偿,一些商家便认为提供的服务本来就未取分文,再赔偿实在是不合理、不划算。

  其实,这种认识似是而非。事实上,除了公益活动外,商家提供的免费服务未必无偿,虽然当时未收取费用,但其同样具有营利性质。服务商就某一项目的免费行为,是其整体经营行为的有机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营利不完全等同于即时获利,也有期待利益。比如,企业在推出新产品前向社会公众免费赠送小额产品,这实际上就是在做广告,是为长远营利打基础的;超市提供免费停车场、免费存包等,也是出于营造必要的购物环境和进行自我防范的需要,目的是吸引和方便更多的顾客来购物以从中营利。商家设立免费停车场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应该视为其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只要消费者能够出示在停车时间的消费凭证,不管有否收取保管费,商家都应该为车辆的丢失负责。

  《华南新闻》 (2005年01月27日 第四版)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