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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引发质疑的判决(维权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1:28 人民网-华南新闻

  何道新

  1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凯歌电器厂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份终审判决书。经过了一年零六个月的官司,凯歌电器终于从一起在当地引起广泛影响的“缺陷产品侵权案”中脱身,但内蒙高院在凯歌电器的缺陷产品与伤害事故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仍要求其“补偿”受害用户25万的判决结果,让凯歌电器抱憾而归,并引发质疑。

  一场爆炸母子俱伤 爆炸原因至今未明

  2002年8月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一个小村庄,农妇乔某在使用煤气灶做饭时发生爆炸,乔某和14岁的儿子被严重烧伤,经鉴定为重伤。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涉案的液化气灶具由凯歌电器生产,向当地一姓赵的男子购买,涉案的液化气则向当地一中学教师李某购得。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的液化气灶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执行标准安装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属不合格产品,而涉案的液化气也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事故发生后不久,两销售商赵某和李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拘捕。当地消防部门及时介入调查爆炸原因,但经过了两轮调查后,爆炸原因仍无明确结论,当地检察机关也于2003年5月以“液化气灶不合格及液化气不合格,与烧伤事实之间不能确定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了不起诉赵某和李某的决定,将两人释放。

  起诉索赔170万余 一审越权认定灾因

  2003年6月底,在爆炸中被严重烧伤的乔某这对不幸的母子,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凯歌电器厂、销售商赵某和李某赔偿各种损失174万余元。当年10月底,鄂市中院以凯歌电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致使原告在使用其生产的燃汽灶时,因无熄火保护装置致液化石油汽泄露引起爆炸被烧伤致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凯歌电器独立赔偿乔氏母子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判决下达之前,法院派员赴顺德查封了凯歌电器的两个账户共50多万元。

  判决结果大出凯歌电器预料,他们立即向内蒙高院提出上诉。其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律师认为,公安消防机构是认定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的法定部门,其他部门一律无权认定。在乔氏母子遭遇的爆炸烧伤事故中,消防部门并没有认定凯歌电器生产的燃汽灶不合格与爆炸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自主认定凯歌电器不合格“致使”乔氏母子被烧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无效认定,据此判决凯歌电器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错判。去年3月底,内蒙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但4个月后,鄂市中院认为凯歌电器“所举证据不能排除原告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无因果关系,且未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再次判决凯歌电器独自赔偿乔氏母子近53万元。

  对于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凯歌电器不服而再次上诉,而乔氏母子也认为判决赔偿太少,同时上诉,并将索赔额提高到180余万元。

  产品侵权归责明确 补偿损失原无依据

  最近,内蒙高院终于为这一“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给出了一个说法:“原审判决在火灾责任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判决由凯歌电器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判决同时提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判决凯歌电器厂一次性补偿乔氏母子25万元,涉案的燃气灶和液化气的销售商赵某和李某,也分别被判令补偿乔氏母子15万元和10万元。

  内蒙高院如此判决的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32条,内容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民事责任分担中的“公平原则”,它是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补充”,法学界通俗地将其称为“和稀泥原则”。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项特别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因为缺陷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无论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的关键词是“造成了”,也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发生,与产品的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就在产品质量案件中,排除了“和稀泥”原则的应用。而在本案中,乔氏母子身受重伤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连法定的消防部门也至今未有结论,自然不能认定燃气灶的生产者凯歌电器应该对乔氏母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说“补偿”责任了。

  因此,内蒙高院此一判决,令凯歌电器心存质疑。据悉,被于法无据地判令“补偿”巨款的赵某和李某,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

  《华南新闻》 (2005年01月2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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