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浴客浴池丢失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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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1:56 新晚报 |
本报讯 (贝亚 邵田记者张素梅)一女浴客洗完澡后,发现衣柜锁不见了,钱物丢失,于是向浴池索赔。而就浴客是否丢失现金的问题,两级法院各有见地。 孙某在南岗区人和地下商业街经营一家精品屋。去年4月28日下午,她与女友桂某到南岗区一家便民浴池洗浴,谁知孙某洗完出来后,发现衣柜锁不见了,其包被盗,孙某称其包内有3000元现金及一条价值1620元的金项链,因孙某与浴池经营者交涉未果,于是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携带贵重物品到浴池洗浴,应注意妥善保管,或与浴池经营者约定对其钱物予以特殊保管,认为孙某称其钱物首饰丢失证据不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认为自己是消费者,浴池有责任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在浴池丢失财物,浴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提起上诉。 市法院审理此案时,特别对证人桂某的证言加以认证,桂某证实与孙某一同去洗澡,买澡票时看见孙某包中有一沓钱。孙某项链一直戴着,洗澡是否摘下不知道。而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记载,孙某女包被盗,内有现金3000元及存折、身份证。 据此,市法院认为,孙某出浴室就发现衣柜锁不见、衣柜被盗,而孙某仍拿着该衣柜的钥匙,所以认为浴池经营者因管理不当对事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孙某说包内有3000元现金,因桂某证实曾看到其包内有一沓钱,而且孙某是经营服装的个体业主,携带该数额的钱合乎常理,因此予以认定;因案发时,孙某未提出项链丢失,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法院也认为,孙某本身携带钱款亦有妥善保管义务,她没将钱款交浴池保管,本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孙某丢失财物损失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