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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刑释解教”师出无名(抬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3: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北京 李隼

  据1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拟推优惠措施帮助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再就业,对这两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给予减免三年个人收入所得税,同时在工商、社保方面也有相应优惠,此外,对于安置两类人员达40%的企业,将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待遇。

  对于曾经失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这既有利于促进对悔过自新的人的慨然接纳,避免社会的歧视,体现社会的宽容,又有利于失足人员能够尽快重返主流社会,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广州的这项政策想来也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的,但是,相对于主流社会长时期对失足人士的歧视和排斥来说,又显得矫枉过正了。

  现代政治的重要任务就在于如何施行公正,现代社会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观也正是公正。对于失足人员再就业的帮扶工作,是理所应当的,而背离公民平等权利的政策倾斜,原则上来说,则是师出无名,没有理据。政策倾斜的支持者,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社会有义务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帮助,广州优惠政策的制定者也积极地声言,要“由经济救助转为权利救助”。美国大学者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也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补救原则,即社会应对那些由于出生和天赋原因而导致的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进行补偿。按照这个思路,对于残疾人和现在普遍关注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恐怕才更应该予以政策倾斜。

  刑释解教人员理应不在此列。在违法与守法之间的选择,他们的自主性引入是充分的。他们的正常理性能够充分认识到社会对错误行为的态度和制裁。因此,对于他们,社会需要做的就是公平、平等甚至可以是友善地对待他们,让他们能够尽量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利和创业机会。毕竟,无论是在道德还是在法律上,他们已经为其错误行为付出过代价,社会当然不该穷追猛打。但是,将他们归类于优惠措施的施行对象,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不利于社会上公正价值观的确立,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甚至从根本上不利于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总之,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再就业的帮扶工作不能超越社会公正的底线,不能因为公正的理由而导致另一个不公正。优惠的社会政策,更应该面向真正的弱势群体,更应该传递鼓励正当甚至英雄行为的积极的正面的信息。我们宽容,我们理解,我们善于忘记他们的错误历史,但是,我们无法说服自己,减免一个重归社会的公民的应尽义务,无法忽视公民权利平等的至高无上性。广州的“两劳”优惠措施应慎行!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伦理学博士、博士后。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2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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