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享受低保将有新“规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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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8:59 新华网 |
新华网云南频道1月27日电(邓婕 张帜然)《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从1月26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凡持有昆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地来昆读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购置商品房未满5年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未满3年的;因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等初审单位调查初审后认为不应纳入的。 这一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一个月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的。 这一办法还规定,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将对其停发城市低保款物,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不得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完)(云南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