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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遭情杀母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9: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王创辉)于某因陷入三角恋爱被情敌郭某杀害。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死刑,并判郭某向于某下岗在家的母亲赔偿25.7万元。

  郭某与小寒原是恋爱关系,2003年底,小寒以性格不合向郭某提出分手,后来,郭某又要求小寒跟他一起去南海生活,被小寒拒绝。郭某认为这是由于被害人于某追求小寒,并在小寒面前说他的坏话所致,遂对于某怀恨在心。2003年12月28日下午,郭某来到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村合众电脑培训中心,找到被害人于某,持尖刀刺了于某胸部一刀后离开现场,逃到南海。于某当场死亡。

  于某的母亲葛某下岗失业在家,她认为郭某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判令被告人郭某赔偿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等。法院认定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认为,于某母亲葛某提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它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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