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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上“ 模糊优惠券”的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9:58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李伟)优惠券上没写使用说明,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要求家住密山二村的顾小姐消费时一次只能用一张优惠券,对此顾小姐不能接受。消保委表示,没有使用说明的优惠券,不能凭商家说了算。

  据了解,顾小姐近日与朋友到某餐饮公司聚餐,结账时共花费388元。顾小姐拿出三张该公司此前赠送的优惠券,要求店方按“消费满100元凭本券抵用50元”的承诺,抵扣150元餐费。没想到对方表示,这种券每次消费只能用一张,超过100元也只能抵用50元。但顾小姐认为,优惠券既然并未说明一次只用一张,商家就应该全部接受才对。商家则表示,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双方交涉未果,顾小姐向消保委投诉。

  经调查,该优惠券上除了“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某餐饮公司所有”字样外,对于具体如何使用没有任何说明。消保委认为,顾小姐要求使用三张优惠券时,该公司以最终解释权为由,单方面解释使用方法,与《消条》有悖。《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也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内容,所谓最终解释权就是一种格式条款,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向消保委投诉。经调解,店方同意顾小姐再抵扣100元。

  据悉,节前消费高潮已经开始,商家推出了许多优惠活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期连续接到有关优惠券的投诉,主要是餐饮行业赠送折扣券使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消费前,一定要了解使用细则,以免损害自身权益。如果优惠券上未写使用说明,便可随意使用,即便是口头被告知一次只能用一张,消费者也可推翻,如产生纠纷可拨打12314向消保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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