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说”遗产分配老太死后惹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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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9:58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朱勇)再婚的陆老太在生前曾表示死后要将房屋和钱款留给自己的侄子,但没有留下任何书面遗嘱,却不料成为其丈夫和侄子日后争夺遗产最终走上法庭的“导火索”。一审败诉后,侄子姚先生上诉至二中院。昨天,二中院二审开庭,陆老太的“口说”是否有效力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2002年4月20日,丧偶的陆老太与同样单身的孔先生登记结婚。之后,陆老太和孔先生一起生活在陆老太再婚前所有的产权房里。2004年初,陆老太因病住院。住院期间,陆老太在清醒乃至神志已经模糊的情况下,曾多次对病友以及来看望她的朋友说过要将自己的房屋、戒指以及金项链等财产留给侄子姚先生,但这些话仅限于口头上。据记者了解,也就在这时候,孔先生拿到了陆老太留下的15万元现金,而姚先生则充当起了陆老太拥有的房产证以及8枚戒指、金项链等物的保管人。 不久,陆老太去世。在处理完丧事后,孔先生一纸诉状将姚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房产证等。在一审开庭中,姚先生表示,他既要继承房子,还要求孔先生分出5万元现金。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尽管有几名证人作证,但陆老太的口头表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构成要件。因此,陆老太的财产只能由她丈夫孔先生继承。鉴于孔先生同意将那8枚戒指以及金项链给姚先生,一审法院判决姚先生应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孔先生。 败诉后,姚先生上诉到二中院。 在昨天的二审法庭上,姚先生的代理人中广律所的史志伟律师强调,尽管口头遗嘱确实是有很严格的形成方式包括见证人做记录等等,但当陆老太在最后表示要将财产留给姚先生时已是神志不清,应属于法律上的紧急情况,根本无法正常办理相关见证手续。现有8位证人出具证言证明陆老太确有过这样的意愿,故应当被认可。而孔先生则坚持陆老太根本没有留下遗嘱,故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 由于双方协商解决破裂,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两大法律概念简介 什么是口头遗嘱? 法律规定:有效的法律口头遗嘱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应记录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则应事后补记并共同签名。 什么是紧急情况? 法律有相关说明,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的口头说法也可作为口头遗嘱。紧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在口述时已丧失办理见证记录的能力,直到死亡也未能再恢复这一能力。 >>案后花絮百人联名为侄子作证 据记者从陆老太生前的一位邻居处了解到,在姚先生与孔先生的官司二审进行过程中,已有100多位自称是陆老太的邻居和好友的人联名发信给法院,为姚先生证明陆老太的“口说”内容确实存在。 昨天,记者根据名单联系上了其中的高女士以及一位陈先生。两人均表示,他们都是主动参与签发联名信的,主要是想帮助陆老太完成其“遗愿”。他们解释说:“姚先生在陆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故陆老太表示要将财产留给姚先生也是合情合理的。” |